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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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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起這樣的發票不能在報銷了

    發布時間:2018/03/19 點擊量:0
      2018年1月起哪些發票不能在報銷?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如您收到的發票,票面無商品和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則說明發票不是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不能進行報銷和進項抵扣。又如,納稅人銷售黃金項鏈,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輸入的商品名稱為“黃金項鏈”,選擇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為“金銀珠寶首飾”。該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為“珠寶首飾”,則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會顯示并打印“*珠寶首飾*黃金項鏈”。如果納稅人錯誤選擇其他分類編碼,發票票面上將會出現類似“*鋼材*黃金項鏈”或“*電子計算機*黃金項鏈”的明顯錯誤,這屬于不合規發票,一樣不能進行報銷和進項抵扣。
     
      如果丟失普通發票,需要如何處理:
     
      1.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3、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需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僅抵扣聯丟失情形:
     
      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僅發票聯丟失情形: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發票聯和抵扣聯均丟失情形:
     
      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的,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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