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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兩名及以上股東)
發布時間: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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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參考文本(適用多股東公司設立登記)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則抵觸部分無效,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吉林省長春市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蓞⒄铡秶窠洕袠I分類標準》填寫)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在未獲得有關部門批準前不經營。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住址(住所)及證件號碼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住址(住所) 股東證件名稱及證件編號
。。。。。。。。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其中以方式出資萬元、……,在20年月日前足額繳納(或者:分期出資,首期出資萬元,出資方式為,于20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萬元,出資方式為,于20年月日前到位,……)。
2、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其中以方式出資萬元、……,在20年月日前足額繳納(或者:分期出資,首期出資萬元,出資方式為,于20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萬元,出資方式為,于20年月日前到位,……)。
3、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其中以方式出資萬元、……,在20年月日前足額繳納(或者:分期出資,首期出資萬元,出資方式為,于20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萬元,出資方式為,于20年月日前到位,……)。
?。ü蓶|的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
。。。。。。。。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ㄊ唬┍菊鲁桃幎ǖ钠渌殭?。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股東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次數和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股東可約定決議方式和表決程序)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此處填寫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注:股東可以約定其他產生方式,)。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可約定,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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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唬┍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二十一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約定,但任期不應超過執行董事任期),任期屆滿,經執行董事聘任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绦卸率谟璧钠渌殭?。
?。ㄗⅲ汗菊鲁虒τ谏鲜雎殭嗫闪硇屑s定)
?。ㄗⅲ航浝矸枪颈貍錂C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需寫入章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注:一或二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注:股東可以約定其他產生方式,)。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婪▽绦卸?、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ㄆ撸┍菊鲁桃幎ǖ钠渌殭?。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二十五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注: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ㄗⅲ汗菊鲁桃部蓪蓹噢D讓另作規定)
第二十九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ㄒ唬┕具B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ǘ┕竞喜?、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ㄈ┕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選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等)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ㄒ唬┕緺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展痉ǖ囊幎ㄓ枰越馍?。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一章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霉举Y金;
?。ǘ⒐举Y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ㄈ┪唇浌蓶|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唇浌蓶|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唇浌蓶|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
?。ò耍┻`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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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本章程中股東自行約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
3、打印時應將下劃線、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4、使用A4型紙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是指: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股東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6、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